融通运输有限公司10台纯电新能源客车公开比质比价采购项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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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运输有限公司10台纯电新能源客车公开比质比价采购项目公告
1.采购条件和方法
1.1采购条件
融通运输有限公司10台纯电新能源客车公开比质比价采购项目(编号:gkbz2025112400060) 已具备采购条件,经 融通运输有限公司 批准, 现对本项目实施公开采购活动,公开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竞争。
1.2 采购方法
公开比质比价
2.采购内容和范围
| 包名称 | 标的物名称 | 数量 | 计量单位 |
|---|---|---|---|
| 10台纯电新能源客车公开比质比价采购项目 | 纯电新能源客车 | 10 | 台 |
项目交货期为: 中标通知书发送之日起,T+25天向甲方提供《车辆出厂合格证》、《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所需的其他材料;2026年1月15日前交付车辆。原则上按此时间节点执行,如因公司采购实施周期调整等公司原因无法按期履约的,该交付周期另行协商 。
交货地点位于: 北京 。
货物质量标准或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如下: 达到合格标准,满足采购需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定。 。
其他: (1)采购类型:物资类。
(2)采购规模:采购规模487万元(含税),最终以实际发生金额据实结算。
(3)成交人数量:本项目不划分标包,成交数量人1名。
(4)最高限价:供应商报价单价及总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响应将被否决。(详见下方附件采购清单)
车型 单台价格(元) 台数 总价(元)
19+1座 450,000 8
4,870,000
35+1座 550,000 1
49+1座 720,000 1
备注:预算价格为本项目采购标的交付完成的一切费用,且含增值税含运输,含动态监控及行车记录仪8年平台流量费等,以及采购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 。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资格要求
(1)营业执照: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须在国内具有与招标所需货物同等质量及规格的生产或供货能力
(2)供货能力:投标人须为车辆生产厂家。
(3)资质情况:投标人提供本次投标车型相关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质文件。
(需提供国家工信部最新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包含本厂家及投标车型的页面截图(加盖公章),需清晰展示厂家名称、车型型号、公告批次等信息。或提供工信部官查询截图(加盖公章),需标注查询路径(如“工信部→政务服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查询日期需在投标截止日前3个月内)。)
(5)财务状况: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须提供2022-2024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如没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可提供盖章版的企业会计年度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或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3个月内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6)纳税情况:供应商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需提供:税收缴纳证明可提供最近3个月的完税证明或银行代扣税款证明或零申报证明或依法免税证明等具有证明性的材料;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可提供最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社保费用专用收据或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或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7)履约承诺:投标人按期交车承诺书(格式自拟,加盖公章,并明确包括交车时间及随车附件等相关信息)。
(8)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供应商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近两年不存在挂靠和非法分包行为。
(9)信誉要求:①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年内,未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②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③未被军队采购列入“军队采购失信名单”“军队采购暂停名单”。④未被列入中国融通集团有限公司商业活动“黑名单”。以招标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相关网站查询结果为准,如查询结果未显示存在失信记录,视为评标时未发现不良信用记录
(10)分包转包:本项目不允许分包、转包(提供承诺);
(11)其他情形: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提供承诺)。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为直系亲属;
(2)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关系;
(3)本项其他供应商存在管理关系;
(4)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严重不良情形:
①被本项目所在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暂停、取消投标或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的。
②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③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
④根据公司供应商管理要求,被禁止参与采购活动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3.3 本次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
联合体各方按照其分工协议,应当满足本条第 3.1款规定的相应条件和要求;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存在本条第3.2款规定的情形;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提交响应文件,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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